第6條廣播、電視事業應依核定之營運計畫執行。原核定之營運計畫有變更時,廣播、電視事業應提出下列文件,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請核准:一、營運計畫變更目的及說明。二、營運計畫變更對照表及其說明。三、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