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法規: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相關法規 廣播電視法母法 第一章 總則 第5條 本法所稱選任公職人員,指下列人員:一、總統、副總統。二、立法委員。三、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地方自治團體首長。四、直轄市及縣(市)民意機關民意代表。 本條定義的名詞 選任公職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