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3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款所稱新聞節目,指以事實為基礎之新聞報導、評論或其他形式之節目;所稱政令宣導節目,係指有關政府措施與成果…
- 第14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所稱教育文化節目,包括提供自然科學、人文社會等資訊知能,增進學習機會,培養人文涵養、判斷與創造能力、民…
- 第15條本法第十六條第三款所稱公共服務節目,係指氣象報告、時刻報告、緊急通告、公共安全及其他涉及重大公益,以義務播送為原則之社會…
- 第17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稱播放時間,電視事業係以所屬頻道該週播出總時數計算。
- 第18條具有特種任務或為專業性之電臺所播送特種或專業節目之時間,應占百分之六十以上,其他各類節目時間之比率,由廣播、電視事業自行…
- 第19條電臺播送之節目,應自行審查。播送後之影音檔案、節目文稿或其他有關資料,應保存二十日,以備查考。
- 第20條電臺節目時間表應於播送五日前,依本會所定之項目及格式,登載於指定之資料庫。為維護視聽眾權益,電臺變更節目時,除依前項規定…
- 第21條電臺應備節目日誌,逐日記載當日各項節目名稱或標題、播音語言、主持人姓名、起訖時間、製作單位、簡要內容及所播送之廣告內容。…
- 第22條廣播電臺每次播音開始、結束及節目更換時,應播報臺名、呼號及頻率;其於節目進行中,並應斟酌情況,每半小時簡報臺名一次,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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