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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廣播、電視節目分為下列四類:一、新聞及政令宣導節目。
二、教育文化節目。
三、公共服務節目。
四、大眾娛樂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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