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法規: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相關法規 廣播電視法母法 第三章 廣播電視節目管理 第14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所稱教育文化節目,包括提供自然科學、人文社會等資訊知能,增進學習機會,培養人文涵養、判斷與創造能力、民主素養與法治觀念,促進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社會教育及多元文化之瞭解與關懷,協助追求自我實現,豐富社會內涵,維護多樣性、包容性、自主性、創新性與表達文化等節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