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法規: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相關法規 廣播電視法母法 第二章 廣播電視營運管理 第12條 本法第十四條所定許可之申請,經本會審查認有應補正情形時,應以書面通知廣播、電視事業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本會得會商交通部審查前項許可之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