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法 第36條 法規:廣播電視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相關法規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獎勵輔導 第36條 廣播、電視事業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獎勵:一、宣揚國策或闡揚中華文化,成績卓著者。二、維護國家或社會安全,具有績效者。三、辦理國際傳播,對文化交流有重大貢獻者。四、推行社會教育或公共服務,成績卓著者。五、參加全國性或國際性比賽,獲得優勝或榮譽者。六、在邊遠、貧瘠或特殊地區,經營廣播、電視事業、成績卓著者。七、對廣播、電視學術有重大貢獻,或廣播、電視技術有發明者。前項獎勵規定,對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與從業人員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