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法 第16條 法規:廣播電視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相關法規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節目管理 第16條 廣播、電視節目分為下列四類:一、新聞及政令宣導節目。二、教育文化節目。三、公共服務節目。四、大眾娛樂節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