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三章 置入性行銷之管理 第10條 廣播事業於節目為置入性行銷時,其節目內容之製播,應依節目內容所需,融入節目情節,自然呈現,不得有下列之行為:一、刻意影響節目內容編輯。二、直接鼓勵購買商品或服務。三、誇大商品或服務及其效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