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43條 法規: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四章 籌設 第43條 得標者取得廣播事業籌設許可後,應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成立財團法人。已設立之公司或財團法人應於申請廣播執照前,辦理公司營業項目或財團法人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之變更。得標者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辦理公司登記、成立財團法人或變更登記事宜時,其實收資本額或捐助財產總額,應達營運計畫所載預定實收資本額或捐助財產總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