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4條全區性廣播事業、區域性廣播事業得標者得選擇以一次繳清或分期繳納方式繳納得標金,並以電匯方式匯入主管機關指定帳戶;繳納得標…
- 第35條得標者或經營者依前條第三項第二款或第三款繳納得標金餘額及其利息後,由主管機關通知保證銀行解除已繳納金額部分之保證責任。
- 第36條得標者未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繳回全部廣播執照及其使用頻率、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繳納得標金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繳納得標金頭期款…
- 第38條主管機關發給籌設許可前,得標者應依規定繳交履行保證金,區域性廣播事業履行保證金金額為新臺幣三百萬元,全區性廣播事業履行保…
- 第39條經競價程序得標者於主管機關公告得標者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繳納得標金、頭期款與得標金餘額及其利息之支付擔保,及繳納履行保…
- 第40條社區性廣播事業之籌設許可有效期間二年,區域性廣播事業之籌設許可有效期間三年。經許可經營全區性廣播事業者,籌設得分期實施,…
- 第41條全區性廣播事業、區域性廣播事業得標者無法於所定期間內完成籌設並取得廣播執照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一個月內附具理由,向…
- 第42條區域性廣播事業得標者於取得全部電臺執照後,得申請退還百分之四十履行保證金,或申請通知保證銀行解除百分之四十保證責任;於設…
- 第43條得標者取得廣播事業籌設許可後,應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成立財團法人。已設立之公司或財團法人應於申請廣播執照前,辦理公司營業項…
- 第44條取得廣播事業籌設許可者,應依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電臺架設許可。於完成架設後,申請電臺執照。…
- 第45條申請核發廣播執照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公司、財團法人設立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三、公司章程或財團法人捐助章程…
- 第46條既有廣播事業依第十條、第十二條申請並得標者,主管機關於發給廣播執照時,應廢止其申請時所承諾繳回之廣播執照,並自發給廣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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