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辦理競價作業時,各競價標的採一回合報價方式進行。
前項報價經提出後,不得撤回或修正。
競價者報價之價金,全區性廣播事業應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單位;區域性廣播事業應以新臺幣十萬元為單位。
競價者之報價在底價以上且為最高者,為該競價標的之暫時得標者,其報價為暫時得標價。
二以上競價者之報價在底價以上,且為相同最高報價時,採抽籤方式決定暫時得標者。
競價者之報價均未達該競價標的之底價時,主管機關應予廢標。
引用本條的條文(1)
引用排行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2條主管機關依前節規定完成審查程序後,全區性及區域性廣播事業之許可依第四條規定採先審查後競價方式辦理者,其競價作業,由主管機…
- 第24條主管機關為辦理競價作業,於競價地點備置競價室。每一競價者得指派至多三人為其授權代理人,應攜帶委任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於主管機…
- 第2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效報價:一、報價標的非所申請之標的。二、報價數值未能清楚確認或辨別。三、報價數值空白或提出二個以…
- 第26條競價程序進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宣布暫停競價程序之進行,並視情形決定後續處理方式:一、發生不可抗力情事。二、…
- 第27條競價程序結束後,各競價標的之得標價為得標者之報價。競價程序結束後,由主管機關公告得標者名單、得標標的、得標價及底價。
- 第28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押標金無息發還:一、審查後非第二十條第二項之合格者,於主管機關公告審查合格名單之次日起十五…
- 第29條競價者於競價程序中,有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參加競價之權利;於得標後始發現者,撤銷或廢止其…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