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為下列之處分時,不予受處分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依第十六條規定駁回申請且不予發還審查費、押標金及其利息者。
二、依第十七條規定駁回申請且不予發還審查費及其利息者。
三、依第二十九條規定撤銷、廢止競價者競價或得標資格者。
四、依第三十三條規定撤銷、廢止申請人參加抽籤或得標資格者。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3條申請經營廣播事業者,應於主管機關公告之申請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許可籌設申請:一、申請書。二、營運計畫,應載…
- 第14條申請人應於申請時繳交審查費。審查費金額及繳納方式依廣播電視事業業務規費收費標準辦理。廣播事業之許可,採競價方式辦理者,應…
- 第15條申請人提出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補正,並不予受理其申請;其審查費及押標金於不予受理申請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無…
- 第16條申請人申請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補正,並駁回其申請;其審查費、押標金及其利息不予發還,已發還者,並予追繳:一、違反第七…
- 第17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其押標金於駁回申請處分書送達之…
- 第18條申請人撤回申請者,已繳納之審查費及押標金依下列規定處理:一、於主管機關公告受理申請截止日前撤回者,自撤回申請書送達之次日…
- 第20條主管機關為辦理申請案審查作業,得設審查諮詢會。全區性廣播事業或區域性廣播事業之申請人依規定提出申請及繳交審查費與押標金,…
- 第21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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