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經營許可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一節 申請與審查
申請經營廣播事業者,應於主管機關公告之申請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許可籌設申請:
一、申請書。
二、營運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及細項:
(一)總體規劃,細項包含設臺宗旨及目標聽眾。
(二)人事結構及行政組織,細項包含行政組織、人事結構與人員編制。
(三)經營計畫及營運時程規劃,細項包含經營計畫、營運時程之規劃、與聽眾互動之機制。
(四)節目規劃、內部流程控管及廣告收費原則。
(五)財務結構,細項包含資本與財務計畫、經費管控。
(六)人才培訓計畫。
(七)設備概況及建設計畫,細項包含系統設備概況說明、建設計畫。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三、前款營運計畫第一目、第三目、第四目、第六目、第七目、第八目可供主管機關引用及公開之資訊摘要。
四、審查費之匯款單回執聯影本。
五、全區性廣播事業及區域性廣播事業申請人之押標金匯款單回執聯影本。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主管機關應於截止受理後公開前項第三款規定之文件。
一、申請書。
二、營運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及細項:
(一)總體規劃,細項包含設臺宗旨及目標聽眾。
(二)人事結構及行政組織,細項包含行政組織、人事結構與人員編制。
(三)經營計畫及營運時程規劃,細項包含經營計畫、營運時程之規劃、與聽眾互動之機制。
(四)節目規劃、內部流程控管及廣告收費原則。
(五)財務結構,細項包含資本與財務計畫、經費管控。
(六)人才培訓計畫。
(七)設備概況及建設計畫,細項包含系統設備概況說明、建設計畫。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三、前款營運計畫第一目、第三目、第四目、第六目、第七目、第八目可供主管機關引用及公開之資訊摘要。
四、審查費之匯款單回執聯影本。
五、全區性廣播事業及區域性廣播事業申請人之押標金匯款單回執聯影本。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主管機關應於截止受理後公開前項第三款規定之文件。
申請人應於申請時繳交審查費。
審查費金額及繳納方式依廣播電視事業業務規費收費標準辦理。
廣播事業之許可,採競價方式辦理者,應於申請時同時繳交押標金。
申請經營全區性廣播事業者,其押標金為新臺幣三千三百萬元;申請經營區域性廣播事業者,其押標金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申請人繳交審查費後,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不得要求發還。
申請人繳交押標金後,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於競價結果公告前不得要求發還。
審查費及押標金應分別以電匯方式匯入主管機關指定帳戶,匯款時應填寫申請人之公司或財團法人名稱、地址及電話。
審查費金額及繳納方式依廣播電視事業業務規費收費標準辦理。
廣播事業之許可,採競價方式辦理者,應於申請時同時繳交押標金。
申請經營全區性廣播事業者,其押標金為新臺幣三千三百萬元;申請經營區域性廣播事業者,其押標金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申請人繳交審查費後,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不得要求發還。
申請人繳交押標金後,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於競價結果公告前不得要求發還。
審查費及押標金應分別以電匯方式匯入主管機關指定帳戶,匯款時應填寫申請人之公司或財團法人名稱、地址及電話。
申請人提出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補正,並不予受理其申請;其審查費及押標金於不予受理申請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
一、逾受理申請期間。
二、未檢具申請書或營運計畫。
三、未依規定繳納審查費、押標金或所繳金額不足。
四、申請人不具備第五條所定資格。
一、逾受理申請期間。
二、未檢具申請書或營運計畫。
三、未依規定繳納審查費、押標金或所繳金額不足。
四、申請人不具備第五條所定資格。
申請人撤回申請者,已繳納之審查費及押標金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於主管機關公告受理申請截止日前撤回者,自撤回申請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審查費及押標金。
二、於審查合格者名單公告前撤回者,自撤回申請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押標金,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
三、於審查合格者名單公告後撤回者,押標金、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一、於主管機關公告受理申請截止日前撤回者,自撤回申請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審查費及押標金。
二、於審查合格者名單公告前撤回者,自撤回申請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押標金,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
三、於審查合格者名單公告後撤回者,押標金、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主管機關為辦理申請案審查作業,得設審查諮詢會。
全區性廣播事業或區域性廣播事業之申請人依規定提出申請及繳交審查費與押標金,其申請書及營運計畫經審查諮詢會審查分數達八十五分以上者為合格者。
社區性廣播事業申請人之申請書及營運計畫,經審查諮詢會審查分數達七十五分以上者為合格者。
主管機關審議審查諮詢會所作成之審查合格建議後,通知審查合格者相關事宜,並公告審查合格者名單。
全區性廣播事業或區域性廣播事業之申請人依規定提出申請及繳交審查費與押標金,其申請書及營運計畫經審查諮詢會審查分數達八十五分以上者為合格者。
社區性廣播事業申請人之申請書及營運計畫,經審查諮詢會審查分數達七十五分以上者為合格者。
主管機關審議審查諮詢會所作成之審查合格建議後,通知審查合格者相關事宜,並公告審查合格者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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