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12條 法規: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二章 申請資格要件 第12條 既有廣播事業參與申請經營廣播事業,僅能參與一件申請案,其承諾繳回廣播執照及其使用頻率所須出具之證明文件等事宜,準用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申請人與他申請人依本辦法提出經營廣播事業之申請時,其出具承諾繳回廣播執照及其使用頻率之一有相同者,視為同一申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