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三章 置入性行銷之管理 第8條 電視事業不得於節目以下列商品、商標或服務為置入性行銷。但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一、菸品。二、酒類。三、跨國境婚姻媒合。四、須由醫師處方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藥物。五、法令禁止販賣或交易之商品或服務。六、其他法令禁止為廣告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