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二章 節目與廣告區隔之管理 第5條 新聞報導內容之呈現,除前條規定者外,以下列方式之一,明顯促銷、宣傳商品或服務,或鼓勵消費,或利用視聽眾輕信或比較心理影響消費者,為節目未能明顯辨認,並與其所插播之廣告未區隔:一、對特定商品或服務呈現單一觀點,或為正面且深入報導者。二、呈現特定廠商品牌、商品、服務、標識、標語、效用、使用方式之播送時間,明顯不符比例原則者。三、畫面呈現廠商提供之宣傳或廣告內容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