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2條電視事業播送之新聞節目不得接受贊助及冠名贊助。但提供新聞節目棚內播報之道具、主播及主持人梳化粧等贊助不在此限。兒童節目不…
- 第13條電視事業不得於節目接受以下列商品或服務為營業之事業、機關(構)、團體或個人之贊助:一、菸品。二、跨國境婚姻媒合。三、法令…
- 第14條電視事業於節目接受贊助或冠名贊助,不得有下列之行為:一、介入節目內容編輯。二、影響視聽眾權益。
- 第15條電視事業於節目接受冠名贊助,該節目名稱冠以贊助者之產品、服務、事業、機關(構)、團體、個人之名稱、標識、商標、品牌或相關…
- 第16條電視事業於節目接受贊助或冠名贊助,應於該節目播送前或後明顯揭露贊助事業、機關(構)、團體或個人之名稱或商標,其揭露不計入…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