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第5條 法規: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5條 電視節目無第四條所列情形,但涉及下列情形之一,列為「輔十五」級。一、情節或對白涉及犯罪、恐怖、血腥、暴力、變態、玄奇怪異或社會畸型現象且表現方式非屬輕微但未令人產生殘虐印象或過度驚恐。二、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呈現性表現或性暗示。三、其他對未滿十五歲之人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