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第12條 法規: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12條 審查諮詢委員填寫換發執照審查表,應遵守下列事項:一、於審查項目之分項評核結果欄位勾選劣者,應附記理由。二、於綜合意見之評核結果欄位勾選不合格者,應具體敘明重大缺失。三、於綜合意見之評核結果欄位勾選優良者,其於審查項目之分項評核結果欄位至少應有一項勾選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