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 訂定) 第23條 法規: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 訂定)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六章 附則 第23條 申請設置電臺者,應繳納審查費、審驗費、證照費及無線電頻率使用費;其因配合政府政策變更頻率、發射功率、設置地點或發射機設備者,得免收審查費、審驗費及證照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