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 訂定) 第16條 法規: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 訂定)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四章 其他應遵循事項 第16條 無線廣播、電視事業終止使用無線廣播、電視電臺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並繳回其電臺執照,其發射機相關管制應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