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對廣播電視事業協助播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訊息所受影響補貼辦法 第4條 法規: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對廣播電視事業協助播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訊息所受影響補貼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4條 主管機關得補貼受影響事業協助播送防疫訊息之直接人力成本,補貼額度如下:一、民營無線廣播事業:每事業每月新臺幣三千元。二、民營無線電視事業:每頻道每月新臺幣二萬四千元。三、民營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每頻道每月新臺幣二萬四千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