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實施辦法 第5條 法規:有線廣播電視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5條 系統經營者於實驗區計畫書所載之實驗期間,不得逾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所載之營運許可有效期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