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所稱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指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自行申請或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於其經營地區之範圍內,向其訂戶推廣以全數位化技術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之規劃。前項所稱之數位化技術,應符合本法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實驗區之收視費用應以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法第四十四條核定之年度收視費用為上限。為加速數位轉換實驗區之申請及查核流程,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專責單位受理申請,並得視實際需要簡化相關程序及查核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