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廣告製播標準 第5條 法規:有線廣播電視廣告製播標準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5條 播送廣告時應以字幕、圖卡、旁白、音樂或其他方式與節目明顯區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