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廣告製播標準 第3條 法規:有線廣播電視廣告製播標準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3條 有線廣播電視廣告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前項各款例示如附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