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第17條 法規: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17條 取得審定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者,有下列情事之一,原驗證機關(構)得廢止或撤銷其審定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一、申請終端設備審驗時,提供不實資料,經查證屬實。二、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三、經抽驗未能符合相關技術規範。四、因代理權、專利權爭議,經法院判決敗訴確定或違反其他規定致不得販賣或供訂戶使用經審驗合格之終端設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