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法規: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相關法規 有線廣播電視法母法 第6條 本法所稱政務人員,指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二條所定之下列人員:一、依憲法規定由總統任命之人員及特任、特派之人員。二、依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三、依憲法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四、其他依法律規定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本條定義的名詞 政務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