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67條 法規:有線廣播電視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相關法規 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罰則 第67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登記證經營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者,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