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65條 法規:有線廣播電視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相關法規 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罰則 第65條 籌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一、違反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二、違反第十七條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