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61條 法規:有線廣播電視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相關法規 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罰則 第6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一、系統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二、系統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所為之指定。三、系統經營者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