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59條 法規:有線廣播電視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相關法規 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罰則 第59條 系統經營者違反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經營許可並註銷其執照。系統經營者違反第二十條第八項規定,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得按次處罰,或廢止營運計畫變更之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