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54條 法規:有線廣播電視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相關法規 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營運管理 第54條 未經系統經營者同意,截取或接收系統播送之內容者,應補繳基本頻道收視費用,並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收視費用,如不能證明已收視期間,以二年之基本頻道收視費用計算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