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40條 法規:有線廣播電視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相關法規 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營運管理 第40條 遇有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時,主管機關為維護公共安全與公眾福利,得令系統經營者停止播送節目,或指定其播送特定之節目或訊息。前項原因消滅後,主管機關應即令該系統經營者回復原狀繼續播送。第一項之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