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9條 法規: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9條 本會應將管理會依前條規定之考核結果,以書面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並副知所屬議會及審計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經本會通知補充說明、提供資料而不補充或不提供,或依考核結果有應改善事項而不改善者,本會得通知其所屬議會及審計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