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管理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並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前項會議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