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法規: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提撥之金額。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三、其他有關收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