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法規: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5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依附件格式將上一年度基金運用情形、工作成效及相關意見陳報本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