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業讓與合併及投資案件准駁標準 第8條 法規: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業讓與合併及投資案件准駁標準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申請案件應考量前四條事項,並綜合判斷其能否增進或維持整體之市場競爭、消費者權益及其他公共利益,予以准駁。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申請案件時,得就前四條事項,視個案情形分別附加附款。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