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 第2條 法規: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本準則用辭定義如下:一、頻道出租:指系統經營者將其可利用頻道出租並收取租金之業務。二、電路出租:指系統經營者出租其所設置不具交換功能之網路傳輸機線設備及其附屬設備,並收取租金之業務。 本條定義的名詞 頻道出租 電路出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