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 第10條 法規: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二章 會計制度 第10條 系統經營者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與或編製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憑證設置及使用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