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 第16條 法規: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16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但補正期間不計入處理期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