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 第13條 法規: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13條 依第四條規定審查獎懲紀錄及其他影響營運之事項,應審酌下列事項:一、獎勵事項是否對有線廣播電視產業有具體優良事蹟。二、懲處事項是否確實改正。三、是否有其他影響營運之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