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 第6條 法規: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6條 為防範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發生時造成損害,或為減輕受害程度,主管機關得視情況通知該管轄區域內之系統經營者為左列措施:一、停止播送全部、部分或特定頻道之節目。二、指定於全部、部分或特定頻道播送特定節目或訊息。前項通知未明示頻道者,視為系統經營者應停止播送全部頻道之節目,或於全部頻道播送特定節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