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公用頻道之規劃及使用辦法 第5條 法規: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公用頻道之規劃及使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5條 系統經營者於公用頻道節目播送時,應自主管控其節目內容;如播送之節目內容違反法令規定時,經各該主管機關通知,應即自行或轉通知受託管理公用頻道者停止播送有關違失內容。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