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公用頻道之規劃及使用辦法 第2條 法規: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公用頻道之規劃及使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2條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無償提供之公用頻道,應獨立於其他頻道設置,專供民眾、政府機關、學校及團體登記使用,以播送具公益、藝文或社教性質之節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