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18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對有線播送系統實施檢查,要求有線播送系統就其設施及本辦法規定事項提出報告、資料或為其他配合措施,並得扣押違反本辦法規定之資料或物品。對於前項之要求、檢查或扣押,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