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16條 有線播送系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註銷其登記證:一、違反第五條、第七條或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二、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擅自與其他系統共用頭端。三、虛設頭端。四、擅自停止播送逾一個月。五、終止經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