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履行保證金繳交辦法 第6條 法規: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履行保證金繳交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6條 申請人或系統經營者違反相關法令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籌設許可證者,不予退還履行保證金,或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保證銀行履行保證責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